信息索引號 | 01404053X/2021-03990 | 生成日期 | 2021-11-23 | 公開日期 | 2021-11-23 |
文件編號 | 公開時限 | 長期公開 | 發布機構 | 江陰市農業農村局 | |
公開形式 | 網站、文件、政府公報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有效期 | 長期 | 公開程序 | 部門編制,經辦公室審核后公開 | 體裁 | 其他 |
主題(一級) | 農業、林業、水利 | 主題(二級) | 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 | 關鍵詞 | 農村,農民,機關,公文,文件 |
效力狀況 | 有效 | 文件下載 | |||
內容概述 | 農業行政執法“雙隨機、一公開”檢查事項清單 |
編號 |
抽查事項名稱 |
抽查依據 |
是否重點抽查事項 |
抽查 比例 |
抽查 頻次 |
抽查 方式 |
抽查內容及要求 |
1 |
對農藥生產、經營、使用主體及農藥產品質量的行政檢查 |
《農藥管理條例》(1997年5月8日國務院令第216號發布,2017年3月16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條 、四十二條、四十四條、四十五條、四十七條、五十二條、五十三條、五十四條、五十五條、五十六條、五十九條、六十條、六十二條、六十三條。 |
是 |
不設上限,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比例 |
根據實際需要,一般不超過2次/年 |
現場檢查 |
市場主體是否符合農藥生產經營要求,農藥質量是否符合國家標準 |
2 |
生鮮乳生產、收購環節的行政檢查 |
《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生鮮乳質量安全監測工作,制定并組織實施生鮮乳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對生鮮乳進行監督抽查。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奶畜飼養以及生鮮乳生產環節、收購環節的監督檢查。定期開展監督抽查,并記錄監督抽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 |
是 |
不設上限,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比例 |
根據實際需要,一般不超過2次/年 |
現場檢查 |
生鮮乳生產、收購環節的行為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生鮮乳生產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 |
3 |
對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六章第三十四條:“國家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制度??h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對生產中或者市場上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監督抽查。” 《江蘇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第七章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制定并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對生產中或者市場上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監督抽查,監督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被抽查者應當予以配合,拒絕接受抽查的,對其農產品禁止銷售。 |
是 |
不設上限,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比例 |
根據實際需要,一般不超過2次/年 |
現場檢查 |
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生產的農產品是否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 |
4 |
對種畜禽(蜂種、蠶種)品種質量、生產、銷售、使用相關行為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三十條:銷售種畜禽,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其他畜禽品種、配套系冒充所銷售的種畜禽品種、配套系;(二)以低代別種畜禽冒充高代別種畜禽;(三)以不符合種用標準的畜禽冒充種畜禽;(四)銷售未經批準進口的種畜禽;(五)銷售未附具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種畜禽合格證明、檢疫合格證明的種畜禽或者未附具家畜系譜的種畜;(六)銷售未經審定或者鑒定的種畜禽品種、配套系。 |
是 |
不設上限,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比例 |
根據實際需要,一般不超過2次/年 |
現場檢查 |
是否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三十條所列舉的違法行為 |
5 |
對水域灘涂養殖證的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四十條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生產,無正當理由使水域、灘涂荒蕪滿一年的,由發放養殖證的機關責令限期開發利用;逾期未開發利用的,吊銷養殖證,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依法取得養殖證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從事養殖生產的,責令改正,補辦養殖證或者限期拆除養殖設施。 未依法取得養殖證或者超越養殖證許可范圍在全民所有的水域從事養殖生產,妨礙航運、行洪的,責令限期拆除養殖設施,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否 |
不超過10% |
不超過2次/年 |
現場檢查 |
是否依法取得養殖證在全民所有水域從事養殖生產,是否有無正當理由使全民所有水域灘涂荒蕪的情況 |
6 |
對經營未經審定的水產苗種的監管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2013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八號)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經營未經審定的水產苗種的,責令立即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否 |
不超過10% |
不超過2次/年 |
現場檢查 |
是否有經營未經審定水產苗種的違法行為 |
7 |
對全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行政檢查 |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四條:“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負責轉基因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
是 |
不設上限,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比例 |
根據實際需要,一般不超過2次/年 |
現場檢查 |
是否有違反《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的情形 |
8 |
對單位未經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與試驗的行政檢查 |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未經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與試驗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立即停止研究與試驗,限期補辦審批手續。” |
是 |
不設上限,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比例 |
根據實際需要,一般不超過2次/年 |
現場檢查 |
是否出現未經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與試驗的行為 |
9 |
對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經營者的行政檢查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實施飼料、飼料添加劑監督抽查;飼料、飼料添加劑監督抽查檢測工作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指定的具有相應技術條件的機構承擔。飼料、飼料添加劑監督抽查不得收費。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權限公布監督抽查結果,并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記錄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經營者名單。 |
否 |
不超過10% |
不超過2次/年 |
現場檢查 |
飼料,飼料添加劑是否符合質量標準 |
10 |
對全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行政檢查 |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四條:“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負責轉基因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
是 |
不設上限,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比例 |
根據實際需要,一般不超過2次/年 |
現場檢查 |
是否符合《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 |
11 |
對科學研究、人工繁育、公眾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活動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科學研究、人工繁育、公眾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
是 |
不設上限,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比例 |
根據實際需要,一般不超過2次/年 |
現場檢查 |
是否有合法來源證明,取得水生野生動物馴養繁殖、經營利用許可證,是否具備取得許可證的法定條件 |
12 |
對獸藥生產活動的行政檢查 |
《獸藥管理條例》(2004年4月9日國務院令第404號,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條:從事獸藥生產的企業,應當符合國家獸藥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并具備下列條件……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方可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附具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發給獸藥生產許可證;不合格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附件1第41項:“獸藥生產許可證核發”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獸藥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
是 |
不設上限,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比例 |
根據實際需要,一般不超過2次/年 |
現場檢查 |
獸藥生產活動是否有《獸藥管理條例》列舉的違法行為 |
13 |
對獸藥經營活動的行政檢查 |
《獸藥管理條例》(2004年4月9日國務院令第404號,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條:經營獸藥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與所經營的獸藥相適應的獸藥技術人員;(二)與所經營的獸藥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庫設施;(三)與所經營的獸藥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四)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規定的其他經營條件。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方可向市、縣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附具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經營獸用生物制品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附具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審查合格的,發給獸藥經營許可證;不合格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
是 |
不設上限,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比例 |
根據實際需要,一般不超過2次/年 |
現場檢查 |
獸藥經營者是否具備法定條件,取得《獸藥經營許可證》,經營的獸藥質量是否符合國家標準 |
14 |
對行政區域內采集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農業類)活動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1996年9月30日國務院令第204號發布,2017年10月7日國務院令第687號修正)第十七條第二款:縣級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本行政區域內采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活動,應當進行監督檢查,并及時報告批準采集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秶鴦赵宏P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附件第29項將“采集農業主管部門管理的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審批”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草原、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
否 |
不超過10% |
不超過2次/年 |
現場檢查 |
采集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農業類)活動是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的規定 |
15 |
對批準進口的獸藥進行的行政檢查 |
《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4年第404號公布,國務院令2014年第653號、國務院令2016年第666號部分修訂)第三十二條:首次向中國出口的獸藥,由出口方駐中國境內的辦事機構或者其委托的中國境內代理機構向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并提交下列資料和物品:……。第三十三條: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初步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發給進口獸藥注冊證書,并發布該獸藥的質量標準;不合格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第三十四條:進口獸藥注冊證書的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向中國出口獸藥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到原發證機關申請再注冊。第三十五條:獸用生物制品進口后,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進行審查核對和抽查檢驗。其他獸藥進口后,由當地獸醫行政管理部門通知獸藥檢驗機構進行抽查檢驗。 |
是 |
不設上限,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比例 |
根據實際需要,一般不超過2次/年 |
現場檢查 |
對進口獸藥進行抽檢 |
16 |
對批準生產的獸藥進行的行政檢查 |
《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4年第404號公布,國務院令2014年第653號、國務院令2016年第666號部分修訂)第十五條:獸藥生產企業生產獸藥,應當取得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產品批準文號,產品批準文號的有效期為5年。獸藥產品批準文號的核發辦法由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第十九條:獸藥生產企業生產的每批獸用生物制品,在出廠前應當由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檢驗機構審查核對,并在必要時進行抽查檢驗;未經審查核對或者抽查就愛你眼不合格的,不得銷售。第二十條:獸藥的標簽和說明書經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并公布后,方可使用。 |
是 |
不設上限,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比例 |
根據實際需要,一般不超過2次/年 |
現場檢查 |
對批準生產的獸藥進行抽檢 |
17 |
對水產苗種產地檢疫的檢查 |
《動物防疫法》 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未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罰款;對貨主以外的承運人處運輸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
否 |
不超過10% |
不超過2次/年 |
現場檢查 |
是否附有產地檢疫證明 |
18 |
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立的行政檢查 |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1997年12月19日國務院令第238號,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六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根據設置規劃,組織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查,經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的意見確定,并頒發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其確定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名單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由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生豬、生豬產品、屠宰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對單位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出借、轉讓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有違法所得的,由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 |
是 |
不設上限,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比例 |
根據實際需要,一般不超過2次/年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是否通過生豬定點屠宰審查 |
19 |
對水產苗種生產的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2013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八號)第四十四條,非法生產、進口、出口水產苗種的,沒收苗種和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否 |
不超過10% |
不超過2次/年 |
現場檢查 |
是否存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情形 |
20 |
對進口、出口水產苗種的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2013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八號)第四十四條,非法生產、進口、出口水產苗種的,沒收苗種和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否 |
不超過10% |
不超過2次/年 |
現場檢查 |
是否存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情形 |
21 |
對肥料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的肥料進行監督抽查的行政檢查 |
《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轄區內的肥料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的肥料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監督檢查,必要時按照規定抽取樣品和索取有關資料,有關單位不得拒絕和隱瞞。對質量不合格的產品,要限期改進。對質量連續不合格的產品,肥料登記證有效期滿后不予續展。 |
否 |
不超過10% |
不超過2次/年 |
現場檢查 |
對肥料進行抽檢。是否符合國家質量標準 |
22 |
對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核發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號,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 |
是 |
不設上限,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比例 |
根據實際需要,一般不超過2次/年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是否辦理動物和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 |
23 |
對農業機械維修行為的行政檢查 |
無錫市農業機械維修管理條例》(2005年8月26日無錫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制定2005年9月23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準)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業機械維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市、不設區的市、區人民政府的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業機械維修的監督、管理工作。 質量技術監督、工商、交通、勞動、物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農業機械維修管理工作。 |
是 |
不設上限,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比例 |
根據實際需要,一般不超過2次/年 |
現場檢查 |
維修者從業資格、維修質量、維修設備、檢測儀器技術狀態、安全生產情況 |
24 |
對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核發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號,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條:興辦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的,發給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不合格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
是 |
不設上限,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比例 |
根據實際需要,一般不超過2次/年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是否按《動物防疫法》的規定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
25 |
對生產中或者市場上銷售的農產品進行行政檢查 |
《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六章第三十四條:“國家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制度??h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對生產中或者市場上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監督抽查。” |
是 |
不設上限,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比例 |
根據實際需要,一般不超過2次/年 |
現場檢查 |
對農產品進行抽查,是否符合國家質量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