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號 | 01404053X/2020-03520 | 生成日期 | 2020-07-22 | 公開日期 | 2020-07-22 |
文件編號 | 公開時限 | 長期公開 | 發布機構 | 江陰市農業農村局 | |
公開形式 | 網站、文件、政府公報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有效期 | 長期 | 公開程序 | 部門編制,經辦公室審核后公開 | 體裁 | 通知 |
主題(一級) | 公安、安全、司法 | 主題(二級) | 司法 | 關鍵詞 | 律師,規定,通知 |
效力狀況 | 有效 | 文件下載 | |||
內容概述 | 澄農發〔2020〕42號(關于印發《江陰市農業農村局公職律師管理規定》的通知) |
局機關各科室、直屬各單位:
現將《江陰市農業農村局公職律師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江陰市農業農村局
2020年7月22日
江陰市農業農村局公職律師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規范江陰市農業農村局公職律師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省司法廳《關于貫徹中辦發〔2016〕30號文件精神推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通知》(蘇司通〔2016〕42號),江陰市委市政府《關于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實施意見》(澄委辦〔2017〕107號),結合市農業農村局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公職律師是指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資格或者法律職業資格,專門從事法律事務,經江陰市農業農村局遴選,司法行政機關頒發公職律師執業證書的公職人員。
第三條 市農業農村局設公職律師管理辦公室于局法規科,負責公職律師的日常業務管理,指導公職律師工作,會同辦公室、組織人事科做好公職律師的遴選、培訓、考核、獎勵和懲戒工作。
第四條 公職律師履行江陰市農業農村局賦予的工作任務、參加司法行政機關及律師協會組織的有關業務活動,公職律師所在科站應當予以支持。
第二章 公職律師的申報、遴選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在職人員可以申報公職律師: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依法取得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
(三)市農業農村局及下屬事業單位在編人員;
(四)從事法律事務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經擔任法官、檢察官、律師一年以上;
(五)品行良好(包括但不僅限于以下內容:①無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被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罰的情形;②無治安行政處罰的記錄;③無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記錄(承擔主要或重要領導責任的除外);④未因違法違規行為被相關行業主管機關或者行業協會吊銷職業資格或者執業證書;⑤未因弄虛作假、欺詐等失信行為被追究法律責任的;⑥無其他產生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行為)。
第六條 申請擔任公職律師的,向公職律師管理辦公室申請,公職律師管理辦公室對申報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經分管領導審核,報主要領導批準后,向司法行政機關申報。
第七條 公職律師申報、遴選工作根據需要適時組織開展,已取得公職律師執業證書的在職在編人員申報參加公職律師執業年度檢查考核。
市農業農村局鼓勵局機關及下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第三章 公職律師的職責、權利與義務
第八條 公職律師履行以下職責:
(一)為重大決策和重大行政行為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
(二)參與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審議和修改工作;
(三)參與疑難、復雜審批事項研究;
(四)參與信訪事項辦理;
(五)參與市農業農村局招標采購、合同簽訂等事項;
(六)受市農業農村局委托調查和處理具體法律事務;
(七)代理參加訴訟、仲裁等活動;
(八)為市農業農村局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提供法律支持和援助;
(九)落實“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開展普法宣傳教育;
(十)其它可以由公職律師承擔的工作。
第九條 公職律師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執業活動中依法享有會見、調查取證、查閱案件材料和發問、質證、辯論等執業權利;
(二)加入律師協會,享有會員權利;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十條 公職律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有關律師管理的法律法規,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二)服從執業管理,認真履行職責;
(三)接受單位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的業務指導、監督和教育培訓;
(四)不得以律師身份辦理所屬單位以外的法律事務;
(五)不得從事有償法律服務、不得在律師事務所和法律服務所兼職;
(六)未經委托單位同意,不得就委托單位案(事)件對外發表意見;
(七)公職律師工作證只能用于市農業農村局委托授權范圍內的法律事務,不得轉借、出租、抵押、復制、贈送、轉讓、涂改和故意損壞;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四章 公職律師的考核
第十一條 公職律師應當參加律師執業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下列內容:
(一)在執業活動中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和行業規范,履行職責情況;
(二)遵守律師協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的情況;
(三)辦理法律服務的數量、類別和質量,辦理重大、疑難、敏感案事件的情況;
(四)參與信訪案件處置情況;
(五)服從公職律師管理辦公室管理和參加業務培訓情況;
(六)獎懲情況;
(七)其他需要考核的情況 。
第十二條 公職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結果分為“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三個等次。
第十三條 公職律師管理辦公室對公職律師上一年度的執業表現提出考核意見,報局主要負責人審批后按照有關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 公職律師執業年度考核被評定為“基本稱職”的,應當向公職律師管理辦公室提交書面整改報告。年度考核連續兩次被評定為“基本稱職”的,由公職律師管理辦公室予以通報批評,責令整改。
第十五條 根據公職律師執業年度考核評定進行相應獎懲,以調動公職律師的執業積極性。對執業年度考核評定為“基本稱職”的,其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得評定為“稱職”以上;對執業年度考核評 定為“不稱職”的,其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得評定為“基本稱職”以上。對在執業過程中的違紀、違法行為,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依規作出處理。
對作出突出貢獻的公職律師予以表彰獎勵,并在評先評優時予以優先。
第五章 公職律師的管理
第十六條 公職律師辦公室根據需要統籌調配和使用全局公職律師,制定并完善法律事務指派、承辦、反饋、督辦等工作流程。建立公職律師業務檔案,將公職律師年度考核、表彰獎勵、處罰懲戒、參加培訓等情況記入檔案。
第十七條 公職律師因崗位調整或者工作變動不再繼續執業的,應當及時向公職律師管理辦公室報備。公職律師管理辦公室依照相關程序向司法行政機關辦理注銷或者變更公職律師執業手續。
第十八條 公職律師辦公室應當組織公職律師開展業務交流和培訓,提升公職律師的政治素養和業務能力。
第十九條 公職律師繳納律師協會會費及參加業務培訓和工作交流、開展執業活動等所需相關經費,由市農業農村局予以保障。
第二十條 公職律師在執業過程中有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江陰市農業農村局法規科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